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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将官员接受舆论监督制度化,试图通过问责的方式规范官员对待媒体的行为。这使得《条例》的发布备受公众关注。但能否发挥实际作用,改善昆明的舆论监督环境,显然还需“以观后效”。

可以说,一些官员之所以害怕舆论监督,往往是出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考虑。但政府本是社会的治理者、服务的提供者,媒体则是社会的瞭望者、守护者,两者之间本来就不存在矛盾。官员正确对待媒体,媒体能够成为政府的“保健医生”;把媒体放在对立面,不仅可能形成舆论“言塞湖”,也会徒增政府与官员的舆论压力。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各地在出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时,都将保障舆论监督作为了重要的部分。早在2005年,《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便出现了这样的条款。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们还是未能看到一位官员因干扰、阻碍媒体监督而被问责。

究其原因,关键是这些《条例》虽声称要问责乃至追究法律责任,但并未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的事项和标准作具体规定。何种情形属于要被问责的范围,如何界定和操作程序等,在《条例》中都语焉不详。这也就使得相关条款徒具威慑性,而无实际的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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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舆论监督 问责有待细化
2009-07-29

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网站发布《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规定:有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等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月27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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