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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规定单位不缴公积金最高罚5万 |
200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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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单位不替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处理。昨日(28日),记者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将于8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根据违法轻重决定 在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单位,不予处罚。 成立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超过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30日(含30日)未整改的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处以1.5万元的罚款处罚:成立3个月~6个月(含6个月)的单位,超过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30日(含30日)未整改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单位成立6个月~1年(含1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30日未整改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处罚。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成立1年~2年(含2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30日未整改的;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成立2年~3年(含3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6种违法行为? 只要违反一条就要罚5万元 单位有以下6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被罚款5万元。 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超过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30日未整改的;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昆明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 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积金助6.7万户职工圆住房梦 昨日(28日),记者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截至目前,全市共有8105家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累计向67110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92.44亿元,支持职工购房1050万平方米;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11.09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11%。(记者朱咏梅)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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