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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意见:两年内音像出版单位全部改企
2009-07-30
●做强做优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鼓励国有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音像企业依托新媒体,加快向数字化转型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地方和高等院校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从而形成真正的市场主体。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音像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同时,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音像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突显,如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原创能力萎缩,少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一些主管主办单位放弃管理职责,少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盗版和网络非法下载严重,等等。为了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意见》明确了我国音像业发展方向。《意见》共26条,要求做强做优一批音像企业。鼓励拥有多家音像企业的部门和单位整合资源,组建音像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各类音像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组建音像集团公司。在3年内培育出3至5家规模较大的综合性音像集团公司和10至20家特色鲜明的专业性音像公司。鼓励音像出版单位在技术、人才方面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音像出版领域。鼓励国有音像出版单位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控股的前提下,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同时,整合重组一批音像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音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停办退出一批音像企业。对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改革中不愿转企改制的予以停办;对在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已不符合年度核验条件的予以注销;对在清理整顿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吊销。《意见》鼓励和支持音像企业积极依托和运用新媒体,加快向数字化转型,与通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及硬件制造商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拓展以互联网、手机、电视、移动硬盘、数据库、电子阅读器、集成电路卡等为载体的多种音像出版发行形式,大力发展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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