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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系统建言:流动商贩不应城管一家管
2009-07-30
  【新闻背景】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等相关规定引起热议。有人认为,流动商贩有了“正式身份”,从此将不用再“害怕”城管。

  7月28日,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罗亚蒙向记者表示,从各地城管执法局长反馈的意见看,《条例》对流动商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但还应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在流动商贩管理中的权责,这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的紧张关系。

  流动商贩都进行工商登记做不到

  据了解,1987年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后,相关实施细则中已有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包括“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也就是说,22年前,流动商贩已经合法化了。”罗亚蒙说,“只是因为手续繁琐,流动商贩基本不去工商登记,工商部门也没有能力落实这一规定。”

  “城管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与流动商贩合不合法无关,只是针对商贩不合理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和处罚。”罗亚蒙说,目前城管与流动商贩之所以冲突不断,主要原因是个别城管人员有时管理方法过于简单、粗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个体工商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罗亚蒙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在流动商贩的管理上,明确部门权责。如群众反映强烈的个体工商户噪音等问题,城管管理无法理依据,浪费行政资源,也影响行政效率。应明确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污染鉴定文件。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许可审批,到经营场所,到经营活动,到信用体系建设、到退出机制,涉及很多政府部门。在明确工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行政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应当彻底理清相关部门的公务协助义务。城管部门不应当再笼统地管理小商贩。”罗亚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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