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纪委实行“一案三报告”健全反腐预防警示机制 |
200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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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海口8月18日电(记者邓伽)记者从中共海南省纪委获悉,为了提升自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健全反腐倡廉的预防警示机制,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出台“一案三报告”制度,对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并加强对发案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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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所谓“一案三报告”,是指重大典型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室(组)根据案件查办情况,撰写并提交《案件总结报告》、《案件剖析报告》以及督促发案单位提交《整改落实报告》,以此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和水平。
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委厅自办案件实行“一案三报告”的办法(试行)》中要求,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审理之日起1个月内,案件承办室(组)应撰写《案件总结报告》,认真研究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自重要涉案人员的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应撰写《案件剖析报告》,分析案件中暴露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的产生原因和教训;《案件剖析报告》送达发案单位后,在3个月内督促发案单位提交《整改落实报告》,督促发案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警示教育。
据悉,三个报告的提交情况将作为纪检监察人员办案工作考核奖励、案件主办人资格评定和案件质量评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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