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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不鼓励建太超前污水处理厂
2009-08-19

记者昨日获悉,省物价局已于近日下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强调,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污水处理成本。《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建设污水处理厂要考虑当地实际污水处理总量,过度超前建设不鼓励。《办法》规定,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当期污水处理成本。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1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60%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能力的60%核定污水处理量分摊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固定资产折旧总额÷(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60%);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3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能力的75%核定污水处理量分摊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固定资产折旧总额÷(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75%)。 (记者/张启实习生/李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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