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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从四方面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
200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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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0日15时,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米勇生、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余功斌、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聂春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陈金甫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呱呱叫]您能否谈谈卫生部门怎么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保证贫困居民得到规范、有质量保证的卫生服务?
[聂春雷]这个问题确实非常重要,加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使广大农村群众,包括贫困的居民能够获得满意的医疗服务是卫生部门的职责。在这些方面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能力的建设。特别是要健全基层的监督网络,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对一些违规的从业机构和人员要及时查处,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二是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探索临床诊疗路径,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障服务质量。近几年,像我们卫生部门开展的“大型医疗机构巡查”和“医院管理年”的活动,都对加强医疗机构和服务行为监管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是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尤其是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特别是农村医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努力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施治。我部将继续抓好农村卫生人员的岗位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以及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的医疗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四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深化医改,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补偿机制改革,遏制医疗机构的趋利倾向;同时,要结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广泛地推广基本药物的应用,降低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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