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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原市长被判死缓
2009-08-22
  据新华社电昨天,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夫妇受贿案,在包头市中院宣判,徐国元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妻李敏杰犯受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10万元。

  法院认定,2002年至2007年间,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李敏杰共同收受11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其中,徐国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0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382.95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9.3万元的贵重物品两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万余元;徐国元伙同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钱款17万元。

  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1410余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李敏杰伙同徐国元,收受他人钱款17万元,构成受贿罪;李敏杰为掩盖徐国元的犯罪事实,在徐国元授意下,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串通等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徐国元、李敏杰犯有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徐国元和李敏杰做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徐国元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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