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继续把法律清理工作抓紧抓好 |
200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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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8件法律。这标志着本次法律清理工作在历时一年多的艰辛努力后顺利完成,这对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我国法律体系自身的科学、统一、和谐,对于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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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过时法律、删除过时条款,是本次法律清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清理中,有4件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1件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专门事项而进行的立法、3件已经被新法代替的旧法,因内容“过时”、与实际不相适应被废止。此外,还有民法通则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因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而被删除。及时废止了业已过时的法律,及时删除了业已过时的法律条款,确保了我国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与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推进需要相适应。
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衔接问题,是本次法律清理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对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进行了修改,确保了相关法律的条款与宪法相一致;对1997年现行刑法出台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原刑法的条文进行了修改,解决了相关法律与现行刑法的衔接问题;对2005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作出修改,解决了其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这次清理还一并修改了兵役法、气象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仲裁法在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法律具体条文时出现的衔接问题。全面系统地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衔接问题,有利于进一进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统一性,有利于我国法律更好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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