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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段磊因在新浪博客等三家网站发帖揭露当地官员的劣迹,不料却在十多天后被曹县警方以“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秩序”为由刑拘,接着又被当地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不公开审理后被羁押150天。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段磊作为不当执法行为的受害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理所当然。虽然,国家赔偿含有提醒执法者不要再犯同样错误的意思,但是,执法不当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完全由国家财政买单,而违法侵权的执法者个人却毫发无损,这难以对执法者产生应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这两年,国内“诽谤罪”几成流行病,先后发生重庆“彭水诗案”、河南灵宝“王帅案”、安徽居委会主任酒后“骂官获罪案”等就是明证。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案件的背后存在着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或行政不作为。警示,应当建立在切肤之痛上;责任,需要落到具体的人头上。国家赔偿应该与问责制挂上钩来,在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的同时,追究那些失职渎职、违法侵权的执法者和官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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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应与官员问责挂钩
2009-09-01

已渐冷下去的山东“曹县帖案”又传来新进展:发帖青年段磊获得国家赔偿款16798.5元。(8月30日《潇湘晨报》)

读罢这条消息,心中不免思忖:不当行使权力而造成错捕错判,让公民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怎能一赔了之?如此让国家为不法侵权完全买单,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能产生多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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