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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有关事项 |
2009-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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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
通知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通知强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据介绍,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信息传输机制,将尽快把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数据清分各地,用于出口退税预警评估使用。(记者何雨欣、李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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