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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确定城管协管员无行政处罚权
2009-09-02
  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正式施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明确禁止城管机关聘用人员,即城市管理协管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协管员有无执法权,关键要看是谁给了他执法的指令,他与这个执法机关是一种什么关系,他的职能权限有多大。一般来讲,协管员只能协助执法,不能独立执法。”8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协管员的职能作了一个简要的解读。

  据记者了解,在全国各地,几乎每一支执法队伍和行政机关,都能衍生出一支由临聘人员组成的协管员队伍,其职能涉及治安、交通、税收、工商、劳动监察、城管等,有的机构协管员人数远远超过正式执法人员。仅以广州为例,其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有3196名,但协管员有5000名;流动人口、计生、出租屋等日常巡查管理领域,一般没有专职公务员,全部依赖协管员,城市大量的出租屋由8000多名出租屋协管员管理着;其治安协管员将扩展到1万人、交通协管员将扩展到3000人。

  “这是一支非常庞大的队伍,因此对其身份的定位、职能的权限、协管过程中的责权利都应该加以明确。”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告诉记者,协管员一般属于公益性就业,是政府为了安置一些无业人员的一种思路,他们只是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做一些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他们不应该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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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高家伟却有着他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协管员与行政执法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行政权的行使是通过公务员进行,决策者可以把权力分配给公务员,也可以把权力分配给协管员,这里公务员与行政机关是勤务关系,协管员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劳动关系,但他们在共同针对行政相对人时,行政相对人则会把他们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交警拖车,下达拖车命令的是交警队长,但执行拖车任务的是协管员。所以,协管员的“权力”来自于给他下达执行命令的、有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是在协助执法,不是完全没有执法权。

  广东省编制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说,协管员不是政府正式工作人员,没有列入编制部门管理范畴,协管员雇用成本只有公务员的四分之一左右。

  协管员的产生,反映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金国坤说,他们作为非正式执法人员,其队伍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福利待遇、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什么机关可以设立协管员、人数多少,随意性很大。很多地方甚至还是“以收定支”:协管员收了多少钱,才有相应的工资入账,如,治安员经费来源于流动人口管理费,交通协管员经费来源于交通罚款返还,税务协管员的经费来源于税收提成等。所以对这样一个工作群体,还是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广州中山大学的郭巍青教授认为,协管员参与城市管理并不是洪水猛兽,但关键是协管员参与城市管理的同时,执法部门如何对协管员队伍进行规范管理。

  “协管制度其实是一个公与私合作的问题,反映着公民参与执法的民主化的趋势。”高家伟说,法律应该对这一块进行合理规范,应确定协管员的条件、定位、职责范围、法律责任,定义机械性协助和相对决策性协管的法律概念便于协管员工作。另外还需考虑,协管员在协助执行公务时受伤(如协管员被小摊贩打伤),明显属于工伤,应通过何种方式救济等问题。(记者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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