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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免职”,不能图一时之“爽” |
200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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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田整治“太平官”,实拍干部作风录像,多名长期不上班的公务员被通报处理,包括解聘、辞退和当场免职。(《中国青年报》9月7日)。
“当场免职”一石击起千层浪。整肃风纪的片子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后,有老百姓燃放鞭炮以示拥护。这说明“当场免职”是得民心的,新田县在此次整肃吏治中,也非常尊重民意。新田本次对官员考核的基本方法就是交给群众监督,不满意票数最多的单位负责人就地免职。群众满意不满意决定官员的去留升迁,且立竿见影,怎个“爽”字了得!
然而,“当场免职”却不符合法定程序。“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而法定事由大多数情形是公务员违纪违规且情节比较严重,原任命机关决定免职之前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显然,“当场免职”却成为逾越法定程序的“跨栏跳”,“当场免职”虽痛快淋漓,却缺乏制度理性。
决策者要呵护好这得来不易的民意,就该尊重制度与尊重民意两者不偏废,要相得益彰,在程序上过细再过细,别为了一时的轰动效应搞拍案而起、“当场免职”。如果末位者确实存在工作严重失误、失职,也应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履行好法定程序。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不降低动真碰硬的效率和影响,反而会收到让公众依法参与监督官员的长久之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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