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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雇主不得安排保姆和异性同居一室 |
200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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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协回应“禁保姆与异性同年人同居一室”
非特别针对“保姆陪睡”
上海市首份《家庭服务业格式合同》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该合同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安排保姆和异性同年人同居一室。这个条款被认为是针对在不少城市已被曝光的“保姆陪睡”现象。不过,对于异性同年人如何界定?一旦发现“保姆陪睡”又将如何处罚?合同的起草单位之一——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昨天回应:合同要保护的是雇主、中介公司和保姆三方的利益,并不特别针对某些现象。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昨天告诉记者,该消息经媒体曝光后,已经有很多来自媒体和社会的咨询电话,但由于该合同已经纳入上海市工商局2009年的工作计划,在征求意见期结束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合同的相关条款会作出修改,可能还会对一些颇受关注的条款作出调整,所以,暂时无法就合同的细节问题作出回答。
记者昨天以消费者的身份联系了上海张扬路和包头路的两家家政公司,对于记者提出的“需要可以和被照顾的异性同年人同居一室的保姆”,这两家家政公司都显得较为谨慎,询问为什么要同居一室,最终还是予以了拒绝。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自己公司的角度,并没有在给雇主介绍时主动提及“陪睡”等业务,但是在实际中,确实存在“陪睡”的情况。该人士认为,用合同的方式禁止“保姆陪睡”可能会沦落为一纸空文。(记者周裕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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