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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实施优惠政策推动商贸旅游业发展 |
200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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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乌鲁木齐9月10日电(记者戴岚、贺勇)“7?5事件”对乌鲁木齐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造成较大影响。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批准,乌鲁木齐市决定对部分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鸿在10日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有关情况。
据介绍,乌鲁木齐市将对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6个月(7至12月)的营业额(销售额);对新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3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对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查账征收的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商贸企业,暂缓征收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营业税,同时免征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对新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查账征收的住宿、餐饮、商贸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在乌鲁木齐市注册的外贸企业,减半征收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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