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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推“特殊工时制”为解决劳资纠纷提供范本 |
2009-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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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工时岗位的劳动者的加班费、休假等问题,常引发劳资纠纷。日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范本。
《办法》规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要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单位采取何种工作方式,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批准文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劳动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等。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批准的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同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有限制:第一,平均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第二,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邹明强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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