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用户讨8.8万元“选号费”被驳
运营商称不存在“选号费” 代理商自曝是“号贩子”
为了尾号5个“8”,王先生花费了8.8万元“选号费”,事后,他既觉得不值,又认为对方违法,遂将手机店告到海淀法院,索要这笔钱。昨天,法院认定双方属于自愿交易,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吉祥号”开出8.8万天价
2006年10月,王先生在一手机店看中了一张中国移动的手机卡号(137×××88888),一番讨价还价,对方就是不松口:8.8万元。成交后,手机店向王先生出具了一张8.8万元收据和中国移动8.8万元充值发票,收据上写明“此卡不可退,不可换”。
庭审时,王先生称,根据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规定,代理商只能向消费者收取50元的SIM卡工本费,此外不得收取任何号码资源占用费。王先生认为,手机店的行为属于乱加价,明显违法,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赔偿17.6万元。
手机店则辩称,王先生当时购买“吉祥号”时,双方已经对价格和相关说明达成共识,“王先生买的手机号在十万个号码中才出现一个,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我们加价不算欺诈。”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手机店的交易行为出于双方自愿,8.8万元的价格也是双方商议确定的,手机店并未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出售该卡,所以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选号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分析说,我国信息产业部曾下文规定,严禁运营商擅自拍卖号码资源,也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如果是从代理商手中买号,则不受法律法规限制。
戴律师说,“选号费”属于私人性质,是买卖双方自主、自愿的交易行为,它的定价受市场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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