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李惠子)因酒后驾车造成4死1伤的成都司机孙伟铭本月接受法院二审后,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期徒刑,而非一审判决的死刑。
此案的审判长说,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而非直接故意犯罪,且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学专家认为,孙伟铭不符合刑法执行死刑的条件,二审最终审判结果反映了国家尊重人权和生命,理性施法,慎用少用死刑的态度。
分析人士指出,死刑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但又有很大的消极作用,死刑的限制适用,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促进中国司法与世界的接轨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目前立法还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应本着宽严相济之基本刑事政策,重视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实现‘慎杀’政策的积极作用。”最高法院说。
然而,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人治”无“法治”,传统的“杀人偿命”观念根深蒂固。
1983年,为严厉打击当时猖獗的刑事犯罪,最高法院把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至各省级法院。但几年前连续出现的错杀冤案,以及刑事司法制度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转变,促使最高法院在2007年收回了下放26年的死刑复核权。
然而,错杀冤案造成的后果无法挽回。 [1] [2] [3] [4]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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