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 |
2009-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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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新疆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贾楠 王晓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1日发表的《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表示,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的领导成员中,都有来自新疆的少数民族人士。
白皮书指出,承认中国各民族的存在并保障其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也是中国各项民族政策的基础。目前,自治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当地每一少数民族聚居区都有代表参加。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42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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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民族代表,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到65.5%,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重高出4个百分点。
据白皮书介绍,在新疆,各民族间政治地位的平等主要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实现。新疆是全国唯一的三级(区、州、县)自治地方俱全的自治区。各级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截至2008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27件,通过法规性决议、决定28件,批准乌鲁木齐市地方性法规,各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100件。
白皮书说,国家和自治区一直把选拔、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关键。1955年,全疆有少数民族干部4.6万人,2008年为36.3万人,占全疆干部总数的51.25%。目前,自治区的政府主席、各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以及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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