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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动物保护法意见稿过于理想化且实用性差
2009-09-23
  强迫狮子钻火圈、虐待动物、传播虐待动物影像……这些行为以后都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了。18日,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完成,刚一公布就引起市民热议。该法第五章“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和第七章“其他动物保护”规定的内容尤为引人注目。

  《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共182条,洋洋洒洒,不仅有动物保护的内容,还涉及动物经济利益等方方面面。篇幅之长、涵盖面之广,比较罕见。该法涉及到的主管部门包括农业、林业、渔业、公安、工商、商务、运输等行业,把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兽医法》内容也涵盖其中。

  “早就渴望有这样一部法律了,但重要的是细化。”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陈明才称,现在遗弃动物的现象比较严重,根据他们接到的救助电话,估算全市每天流浪动物的概率为1%。不过,看完意见稿,他觉得如果相关条文不细化,必然会导致执行难,“比如应该明确哪些行为算虐待。”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会长吴登明称,他们关注的是野生动物保护。他认为,现在我们国家还有数量不少的贫困人口,且一些宠物饲养者完全是跟风,并不是真正喜欢动物,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觉得这部法律太超前了。”

  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达庆律师认为,立法规范虐待、残害动物等行为,违反的给予行政处罚是合理的,也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但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从目前来看,就有些操之过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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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书生气、理想化,实用性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韦锋这样说。韦锋称,《意见稿》共182条,比现行很多法律的条文都多,起草动机复杂。他说,台湾的动物保护比内地做得好,但他们的主管部门只有“农委”,他们的“动物保护法”也比较“专一”,只有30多条。

  虽然如此,韦锋教授还是肯定了《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的价值。他认为意见稿推动了动物保护事业和立法,“这是一个理念的进步。”本版稿件记者罗彬罗玺采写

  动物园里老虎还在跳火圈

  昨上午10点57分,重庆动物园驯兽表演场,两个直径1米多的铁圈,摆在老虎“来喜”面前,中间相隔1米,圈上燃着五六个火点。驯兽员拿着木棍、长鞭站在它身后。“啪……”鞭声一响,“来喜”没有犹豫,纵身起跳,轻松穿越两个火圈。

  “来喜”转身回到起跳点,火圈间距拉大到两米。又一声鞭响,“来喜”迟疑一下,起跳,顺利过关。接下来,火圈间隔加到3米,鞭声响起,“来喜”没有起跳,它后退两步,回头望望驯兽员,似乎有些“胆怯”。驯兽员用手中木棍,拍拍“来喜”,予以“鼓励”,“来喜”助跑、猛跳、过关。整个表演持续了约4分钟。

  “我和它有感情,从来不狠打!”驯兽员李武汉说,现在的驯兽方式和以前不同了。基本不打,靠培养感情、物质“奖励”训练。不听话时,就用鞭子抽地,用声音吓唬它们,或用棍子敲两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老虎“来喜”属于安徽民间大型动物表演团。负责人李同海称,团里的老虎、狮子、熊等动物都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他觉得《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的规定对他影响不大,但认为只要不强迫表演,造成动物受伤,就不该禁止老虎跳火圈等节目。

  观看动物表演后,家住大渡口的陈女士称,确实有些“残忍”!她支持立法禁止强迫动物表演。“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欢乐,就强迫动物改变自然习性。”陈女士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谁都晓得这些动物肯定被打过。何文涛先生则认为,动物表演给人带来乐趣,完全禁止不可能,但应该注意难度,避免动物受伤。

  《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

  条文摘录


  第六十四条

  (规范饲养)

  国家实行规范养犬、猫的政策。为了保护城镇区域和农村区域的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每户养犬、猫的最多数量。各级人民政府在城镇范围内划定禁止或限制饲养猫、犬的区域及禁止或限制猫、犬户外活动的区域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吸收动物保护组织代表、宠物动物所有人代表参加。

  第一百零七条

  (动物虐待之禁止)

  禁止采用踢打、鞭抽等致动物伤害的暴力手段或者虐待的方式驱使动物表演或者竞技。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禁止电击动物,但动物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

  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虐待动物,禁止强迫动物超越其自然能力的工作或者表演,禁止驱使动物进行可能伤害动物的表演项目。

  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挑逗动物之间的互相厮杀和伤害。

  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小型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对动物惊吓、恐慌、伤害和死亡。

  禁止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如拔指甲、拔牙等。

  禁止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动物。禁止把活体动物作为靶子,纵容游客用枪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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