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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11·17”案件在康县作出一审判决 |
200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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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记者今日性获悉,迄性今为止陇南市影响最大、规模最大、公诉难度最大的刑事案件--陇南“11·17”案件日前在康县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8年11月17日,在陇南市武都区发生了因酝酿中的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问题,而引发的冲击市委机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事后,共有21人(其中3人为女性),被检察机关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起公诉。
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在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基础上,重点指出了犯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所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1名被告人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处以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悉,李某等11人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分别处1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何某等6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分别处1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哈某、田某因犯放火罪被分别处5年和10年有期徒刑;夏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8年有期徒刑;巩某因犯放火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处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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