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印象中国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8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公安部消防局称影院内吸烟拘留5天系误读
2009-09-27
  从昨天(25日)下午开始,多家网站的显著位置转载了一条名为“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的新闻,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他表示在今年5月1号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中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最高处拘留5天的处罚。而目前全国只有江苏省把商场和电影院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所以在江苏的商场影院内吸烟将一律被拘留5天,在全国范围并没有这样的说法。

  王沁林表示,为确保国庆消防安全,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其中明确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天。“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的说法可能是对上述举措的一种误读。因为,新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六个一律”中并没有详细明确商场、电影院是不是法律中定义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我国大多数地区一般把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油漆厂等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上一篇:新疆“两基”主要指标达到了规定标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链接
    ·公安部消防局称影院内吸烟拘留5天系误读
    ·新疆“两基”主要指标达到了规定标准
    ·习近平: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务求成效
    ·《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引起广泛关注
    ·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经济转型创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中国法学家回顾共和国六十年法制进程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江西9·19重大道路交通事
    ·内蒙古:博物院里讲民族团结历史
    ·我国将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项目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