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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流动人口将以居住证代替暂住证
2009-09-27

新华网杭州9月25日电(记者方列)记者从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原有的暂住证制度将被居住证制度所代替,外来流动人口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据统计,浙江省流动人口数量已连续9年位居全国第二。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有登记在册流动人口1944.1万人,其中务工人员为1657.8万人,占全省从业人员总数的1/3以上。

根据新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从10月1日开始,流动人口在携带有效证件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主动发放《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与强制领取的暂住证不同,《条例》规定如当事人未满16周岁或拟居住30日以下的,可依照其本人意愿不发证。

据悉,居住证可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已取得临时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持有人最终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同时,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按规定,目前已经按规定发放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居住的,可按照条例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换证、领证所需要的手续完全免费。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认为,原来的暂住证更多的是适应治安管理的需要,而居住证在解决流动人口基本服务和权益保障问题,为流动人口较好地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基本服务提供了有效平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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