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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 |
200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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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7日发表《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白皮书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
白皮书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多年来,中国政府一以贯之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显著成就。
——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此外,中国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并一直坚持实行这一制度。1984年,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至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的三位一体。 tujian.org
——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以下权力: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记者卫敏丽、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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