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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民族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
200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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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7日发表《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各民族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白皮书指出,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为了贯彻宪法原则,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
白皮书介绍,在中国,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各地,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如,在新疆,有清真寺2.43万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2.8万多人。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到处都可以看到经幡、麻尼堆以及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
此外,我国政府还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宗教院校,培养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给予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给予补贴。(记者卫敏丽、傅双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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