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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向民族地区转移财政支付30年累计2万多亿元 |
200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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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7日发表的《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明确指出,据统计,1978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889.40亿元,年均增长15.6%。其中,2008年为4253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23.8%。
白皮书指出,60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统收统支、不足补助”、提高预备费的设置比例(比一般地区高2个百分点)等优惠财政政策。1980年至1988年,中央财政对5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等省实行年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对民族地区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2000年起,除按照相关规定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还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白皮书指出,据不完全统计,从实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西藏的财政补助累计达2019亿元,年均增长近12%;从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新疆的财政补助累计达3752.02亿元,年均增长11%,其中2008年达685.6亿元。此外,国家还通过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帮助解决特殊困难,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白皮书指出,据统计,1994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直辖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截至2008年底,累计投入对口援藏资金达111.28亿元,安排6050个对口援藏项目。(记者陈菲、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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