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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发布
2009-11-0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驻外外交人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1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驻外外交人员法共分10章48条,分别为:总则,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衔级,馆长,派遣、召回和调回,考核、培训和交流,奖励和惩戒,工资和福利,配偶和子女,附则。

  法律规定,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法律要求,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并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驻外外交人员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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