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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驻外外交人员奖励将参照公务员法 |
2009-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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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3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和外交部干部司司长田学军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本法第七章奖惩条例中规定“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会给予什么奖励?把这一条写入本法出于什么考虑?这一条作为法律被确定下来有什么意义?对此,田学军表示,把这一条写进本法首先是体现了外交为民、以人为本的宗旨和理念。作为驻外外交人员,维护我们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是他们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田学军说,举个例子,现在的企业和公民到国外经商、旅游的越来越多,因此我们领事保护的内容是非常繁重的。1998年的时候,我们每年领保案件是400多起,最近几年每年的领保案件都是3万多起。可以看到,每当发生什么事情,马上就会有外交官的身影,因为他们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我国企业、法人和侨民的利益作为重要职责来完成。对于他们在保护我国法人和侨民利益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将会给他们相应奖励和表彰,到底会给予什么样的奖励和表彰,将会按照具体情况,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11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建部60周年,11月5日将有一项重要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我们将会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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