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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是特殊公务员群体单独立法可有效管理 |
2009-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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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3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外交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外交部干部司司长田学军指出,制定驻外外交人法是我们国家外交工作大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家知道,外交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驻外外交人员肩负着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推进,也随着我国外交事业的蓬勃发展,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不断拓展,内容更加繁重而艰巨。因此,制定驻外外交人法有利于将外交人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外交人员队伍,也必将鼓舞、激励和保障驻外人员为我们国家的外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田学军表示,从立法的可行性来说,我认为制定驻外外交人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驻外外交人员是一个特殊的公务员群体,从国外和国内的经验看,针对特殊的公务员群体单独立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据我们了解,目前有60多个国家针对外交人员单独地制定了法律、法规。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法官以及检察官等公务员特殊群体也已经单独立法了。建国60年来,我国在驻外外交人员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也积累了很多非常成功的好的经验,这些都为我们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同时与世界接轨的驻外外交人员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结合新中国外交60周年之际出台这部法律,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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