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印象中国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8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四川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
2009-11-10

昨日,四川省交警相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本报11月6日曾报道)进行了细解。

《规则》中提到,“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常人理解中,撞了别人逃跑才可能出现逃逸情节;但是,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也将被视为逃逸。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比如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B货车认为自己受损程度不大,离开了现场。当A车报警后,交警找不到B车,也会认定B车逃逸。”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对策科科长唐剑军说,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在车祸中无责的B货车因“逃逸”情节,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本责任最大的A车,则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规则》还对涉及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作了规定。非机动车尤其是电马儿骑行者要注意: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不管是被撞还是撞人,最起码要承担次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骑行者最起码要承担次要责任。(卢学民记者周滔)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一篇:总理眼里的“黄金”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链接
    ·总理眼里的“黄金”
    ·四川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
    ·重庆今年已查处19名厅局级官员
    ·温家宝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期间
    ·仲祖文:让基层之路越走越宽
    ·云南聘媒体监督员引争议 官员称防止话语权
    ·国务院法制办答问:参事首聘年龄禁超65岁
    ·透视“幸福指数崇拜”下“被幸福”之怪现象
    ·上海合作组织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今在京召开
    ·[网民论政]还是先把教育的目的搞明白吧!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