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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今在京召开
2009-11-10
  人民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严冰)上海合作组织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在北京成功举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观察员国印度、伊朗、蒙古、巴基斯坦和特邀国阿富汗的交通部长和部长代表以及上合组织秘书处、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亚洲开发银行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联体也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交通运输部李盛霖部长全程主持会议并做主旨讲话,冯正霖副部长在会上做了专题发言。会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部长们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纪要》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李盛霖部长首先欢迎各国部长和国际组织代表出席会议,他在致辞中回顾了近年来上海合作组织交通运输领域合作取得的成果,特别是中吉乌公路、E40公路、塔乌公路等本组织重要公路通道建设项目取得了积极进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的制订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些合作成果为实现本组织成员国经济合作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他希望通过共同制订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公路协调发展规划,促进公路运输通道基础设施建设,确定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建设项目,同时尽快完成《上海合作组织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相关附件的制定与签署工作,为本区域便利运输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推进互联互通和实现便利运输,从而促进本区域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

  本次会议的主题为“推进互联互通,实现便利运输”,旨在落实不久前召开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八次总理会议各国总理达成的有关“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利用成员国现有过境运输潜力,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交通运输合作的法律基础”的共识。会上,各方就制订上合组织成员国公路协调发展规划、确定新的公路基础设施示范项目、上合组织成员国交通领域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共同消除国际道路运输领域现存障碍、《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加强民航、铁道领域合作以及与观察员国交通领域合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部长们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纪要》。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各国交通部长们达成的以下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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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成本组织各成员国专家根据本组织的共同利益和经贸合作发展的需求,制订本组织成员国公路协调发展规划(主要方面),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新的公路基础设施示范项目。

  二、借鉴相关国际组织(亚太经社会、亚行、国际道路运输联盟等)研究消除障碍的方法和经验,责成上合组织成员国专家通过在本组织成员国之间组织试运行等方式在2010年内对国际道路运输的主要障碍进行分析,尤其是过境运输跨越边境口岸问题,以及由于法律法规不同造成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出消除所发现的相关障碍的行动计划。

  三、为尽快完成《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的签订工作,责成各成员国专家尽快制定出该协定的附件草案供讨论。

  建议亚太经社会和亚行继续协助制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的工作。

  四、加强本组织铁路、航空运输领域合作。有效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中有关铁路领域的合作项目。责成上合组织各国专家确定铁路、航空运输今后互利合作的可能方向。

  五、在开展交通领域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工作框架下,认为应举办交通领域研讨会和培训班,目的是增进各国专家相互了解,提高本组织各成员国交通管理水平,提高交通人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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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借鉴本组织与亚太经社会和亚行合作的模式,欢迎相关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组织、本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联体参与本组织的交通合作项目。

  七、协调交通部长会议和经贸部长会议的关系,其中也包括协调与发展过境潜力工作组的关系,整合资源,以实现区域贸易发展便利化。

  八、积极开展与本组织观察员国在交通领域的合作。观察员国是本组织成员国的重要经贸合作伙伴,考虑到观察员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加强本组织成员国与观察员国在交通领域的合作是十分必要的。鉴此,决定更积极的邀请观察员国参与本组织的交通合作发展进程,特别是在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制订与建设方面,充分听取观察员国的意见,促进本组织成员国与观察员国在交通领域的共同发展。

  上合组织交通部长会议机制于2002年由吉尔吉斯和我国共同倡议建立。2002年11月、2003年9月、2004年10月分别在吉尔吉斯比什凯克、俄罗斯圣彼得堡、塔吉克杜尚别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交通部长第一、二次、三次会议。按照惯例,第四次部长会议应于2005年底按照成员国俄文字母顺序在乌兹别克召开,但由于乌当时面临的一些实际困难,会议未能如期举行。此事引起了我国领导人的重视,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多次在不同场合呼吁尽快恢复交通部长会议。经过多方努力,上合组织交通部长第四次会议在北京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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