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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2009-06-19

安徽新闻网10月29日电 近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此次修订了条例与监督法精神不一致的内容,同时细化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使得《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 tujian.org

  新修订《条例》明确了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体地位,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工作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给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并在2个月之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一处报告。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提供真实情况、无故拖延等,情节严重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撤职;同时,如有执法检查组成员由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委员会应当立即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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