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11月20日电 64岁的无业人员陈法步,上世纪90年代初因为单位倒闭不得不在家中待业,原以为熬到退休年龄能享受到社会保险、退休工资的待遇,可是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却不承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让他面临老无所养的窘境,本报曾对此做过详细报道(详见本报2008年6月17日B4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法步的诉讼请求后,他再次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审理判决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最终判决,合肥市第二十九中学在与陈劳动关系存在期间,一直未为陈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应依法承担给予陈法步退休待遇的责任,并按照合肥市退休最低生活费标准从2005年9月退休起补发到2008年1月1日,总计22817.5元。并且以后的退休生活费标准随着社保部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