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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法院查封的财产?
2009-06-22

安徽新闻网11月20日电 凤阳县农民王传计为当地的凤阳江淮水泥厂供应一年的煤,对方欠了他35万多元。他到法院申请对该厂的1400吨水泥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本指望打赢官司可以拿这些水泥抵债的他,怎么也没有想到,那些被查封的水泥,被别人变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起因 为煤款闹上法庭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年过半百的凤阳农民王传计,从2006年开始陆续向凤阳江淮水泥厂供应煤。到了当年年底,双方一结算,发现水泥厂欠王传计35万多元。当时水泥厂没有付款,而是由该厂的负责人张某以经手人的名义,打了一个欠条,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1月30日,王传计向凤阳县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根据王传计的申请,于当天作出裁定,对江淮水泥厂的库存水泥予以查封。在执行中,法院工作人员费尽周折,实际查封1400吨水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2月12日,王传计正式起诉到法院,要求江淮水泥厂和张某立即给付所欠的煤款35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付给了他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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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4月2日,凤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王传计胜诉,判决凤阳县江淮水泥厂偿还所欠煤款33.4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闹剧 查封的财产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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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后,王传计原以为可以拿到这些水泥抵债。但他却发现,被法院查封的水泥不见了,被人转移变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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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了解到,在法院查封后没几天,这1400吨水泥就被转移变卖了。”王传计说,“盖了法院公章的封条,怎么能这样随便就被撕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5月15日,凤阳县法院下了一份《罚款决定书》,该份《决定书》上称“查明凤阳县江淮水泥厂将本院已查封的水泥变卖,决定对该厂罚款5000元。”后来,张某也缴纳了这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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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对此王传计不能接受,他多次要求法院对张某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立案处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私自处理变卖法院查封了的财产,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王传计说,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他在案件判决一年多后,仍未能执行到一袋水泥,33万多元欠款无法追回。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 财产保全有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日前采访了负责此案执行的凤阳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易明安。据他介绍,当时王传计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立案部门没有查清楚情况,就进行了查封,诉前财产保全有瑕疵。因为张某的厂子当时是与他人合作的,由他提供厂房,对方出钱。法院在查封水泥时,张某的合伙人不愿意,他认为这是他生产的水泥。所以,水泥被查封后,合伙人就将水泥变卖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张某知道这些情况,但没有向法院说明。”易明安说,所以法院对张某进行了罚款。“如果是张某变卖的,我们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执行阶段,法院曾拘留过一次张某,但因其身患疾病,不得不结束拘留。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易明安说,张某欠债比较多,有很多债主,执行起来相当困难。现在水泥厂已交由浙江商人承包,法院扣留了承包费,用于执行。“但按照相关规定,王传计不是优先债权人,我们只能按照比例,分派给各个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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