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12月28日电 12月25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和特大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原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蚌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民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被追缴受贿犯罪违法所得160.5万元、私分国有资产违法所得336万余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蚌埠分公司是1983年由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和蚌埠市政府共同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2004年4月改制。2005年9月,蚌埠市国资委同意该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其在中房蚌埠公司享有的50%股权。审计评估时,在王庆民授意下,该公司大部分财产被隐匿。2006年1月,经王庆民、张某、赵某等人决定,将1293万余元按职工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王庆民分得336万余元,张某、赵某等4名理事各分得80万余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案发后,蚌埠市政府、市纪委委托中介对中房蚌埠公司重新审计评估,发现共有价值5064万余元的财产在企业改制前被隐匿。王庆民等人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私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另外王庆民在担任中房蚌埠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收受个体包工头贿赂共计125.5万元,索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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