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1月14日电 去年7月,一在建住宅小区被发现使用了大量的假冒电线,工商部门对此进行了严厉查处,并向承建商下达了大额罚单。受罚的三家承建商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被罚得太冤,遂起诉开出罚单的合肥市工商局,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1月13日,三桩相关联的案件在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并审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7月,合肥市工商局接到铜陵长江铜业有限公司举报,我市一在建的住宅小区——嘉应茗阳水岸内使用的部分电线是假冒该厂的“古铜牌”电线,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7月22日,工商人员会同各方人员,赶到安装已近收尾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长江铜业厂家技术人员鉴定,该小区安装使用的部分“古铜牌”电线确为冒牌货。 tujian.org
而据调查,这些电线是当年6月份从新站区万马电缆经营部分批购进的。但工商执法人员随后发现,该经营部门面广告牌已撤换,其负责人马某也迟迟不露面。由于该经营部涉嫌销售的假冒商品数额巨大,此案后被移交到公安机关。 tujian.org
此后,已安装的假冒古铜牌电线全被换下,而使用安装了这些电线的合肥市龙岗机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等三家承建商也分别收到罚单。合肥市工商局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名对其处以罚款,罚金总额共计12万元。对此,被罚者心有不服,将合肥市工商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辩称,万马经营部有正规的经营资质,在销售时出示了产品合格证明,且一再承诺为真,而其销售价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原告在购买时并不知情,自己也是假冒产品的受害者,接受如此严厉的惩罚实在是冤枉;而合肥市工商局辩称,原告认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必须要有主观故意,这是不对的。因为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对于侵权行为并未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只要求“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即可。“在自己家使用假冒商品于他人无害;但若把假冒商品用于经营行为,就具有了社会危害性,最终损害的还是购房者的权益。”此案未当庭宣判。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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