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3月1日电 在借用手机发短信时,看到他人手机中保存的存款密码,并盗窃他人信用卡使用。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判决,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5月30日上午,朱某在解某家玩时,借解某手机发短信,从其手机的备忘录内看到解某的“金穗通宝卡”的密码。当天下午,朱某又在解某家二楼床右侧的桌子中间的抽屉的书内找到解某的“金穗通宝卡”。当日晚上6时许,朱某到邮政局门口的自动取款机上用解某的“金穗通宝卡”分三次取出现金2600元。次日上午,朱某又在邮政局门口的自动取款机上用解某的“金穗通宝卡”分五次取出现金4800元。总计7400元。案发后,朱某将7400元退给解某。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朱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案发后将赃款主动退还,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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