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3月1日电 2月24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件,原全椒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4年10月至2008年,李幸福在担任任全椒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21.03万元。案发后,李幸福退出所得赃款赃物。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幸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全椒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1.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