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3月10日电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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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被告人来到位于来安县原建行院内韩某某店里,谎称自己承包工程需要租用韩某某经营的钢模板、钢管、扣件等物品,并用自己携带的假身份证作抵押,以租赁名义共骗得价值3000多元的物品予以变卖。而后戴某不知所踪。2008年12月的一天,戴某在路过韩某某经营的小店时烟瘾发作,认为事情已过去四年之久,加上相貌、衣着的变化,估计韩某某已不认识自己,遂放松“警惕”到韩某某经营的小店购买香烟。然而韩某某当即认出戴某,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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