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3月10日电 3月9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对服刑中的原天长市人民农业发展银行商敏,再次开庭审理,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商敏有期徒刑2年,加上2006年宣判的商敏受贿罪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生于1959年的商敏2000年8月至2006年3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长市支行行长,2006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后服刑于滁洲市清流监狱,在服刑期间经举报,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商敏在任职期间,即2000年下半年在给本行职工发福利时,采取虚假费用列支的方式,套取140765元,在天长市人寿保险公司为单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2002年上半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本系统开展财经纪律教育活动,检查违反纪律等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长市支行决定从保险公司退出此保险,并用所退的保险款归还天长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借款10万元。2004年12月,该行从保险公司退得保金98317.85元,后又用单位款1682.15元凑整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商敏。被告人商敏后未将此款归还粮库,而是被其挪作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被告人商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商敏在受贿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挪用公款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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