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3月22日电 日前,凤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原凤阳县教育局学校危房改造办公室副主任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凤阳县教育局学校危房改造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向危房改造工程投标人透露标底、为工程承建商提供结算方便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凤阳县十几家学校危房改造承建商财物17.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院遂从轻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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