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3月23日电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水阳法庭依法对宣州区某法律服务所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4月23日下午,唐某等九人乘坐陈某驾驶的皖P04617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宣城前往水阳镇雁翅社区,当陈某驾车行至宣城市省道322线宣州区工业新区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等九人受伤。唐某等人受伤后即被送往宣城中心医院治疗。事后,唐某等九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12月18日,宣州区某法律服务所在唐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唐某等九人的名义起诉陈某,要求赔偿医疗、误工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105.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宣州区某法律服务所未经唐某争等人的授权,也未得到唐某等人事后的追认,指派该所法律工作者汪某担任唐某等人的代理人,并以唐某等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严重违背了唐某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恶意诉讼行为,法院依法对该法律服务所处以司法罚款18000元。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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