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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买卖农村住房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09-06-22

安徽新闻网3月25日电 买房卖房这本是身边的一件常事,但南谯区人民法院日前却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房屋案,一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城镇居民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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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王先生与周先生均为城镇居民,2007年9月,王先生经人介绍与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他购买的位于南谯区腰铺镇百罗村的一处约230平方米三层住房转让给周先生。协议约定:房款共计11.5万元,首付8万元,余款3.5万元在2007年11月7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周先生支付了8万元房款,王先生也依约交付了房屋。剩余的房款王先生虽然多次催要,但周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拒付。2008年12月,王先生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先生支付其购房款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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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周先生均为城镇居民,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其购置和买卖农村房屋均被法律所禁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应该互相返还财物,但因王先生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周先生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其主张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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