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4月1日电 “园长说我性格过于温柔,不能胜任幼儿园的工作。”程某原是合肥某幼儿园的小班教师,因不能接受被辞退的理由,将幼儿园告上法庭。昨天,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原告诉称,去年9月8日,幼儿园园长把她叫到办公室,称她“性格过于温柔,不能胜任幼儿园的工作”,通知她已被辞退。据幼儿园相关人员表示,原告最初在幼儿园带托班,自从其带小班后,幼儿园就接到一些家长的投诉,说原告不能很好地组织孩子们上课、做游戏,而且有孩子因此陆续转园,无奈之下,幼儿园才决定辞退程某。程某不满这一理由,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幼儿园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拖欠的工资共计8000余元,并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归还《备课笔记》、《教育心得》、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被告方幼儿园在法庭上辩称,由于程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园方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园方只拖欠原告8天的工资300元,不存在拖欠其加班工资的情况。园方同意补办保险,但称没有扣留程某的个人档案,园方也没有留存程某的《教育心得》和《备课笔记》。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故幼儿园除支付拖欠的8天工资外,还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向程某补发去年七八月份的工资。幼儿园拖欠程某工资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考勤表,法院认定原告超时工作46小时,幼儿园应支付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tujian.org
关于双方争论的“不能胜任工作”的问题,法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备课笔记》、《教育心得》以及身份证和毕业证的复印件,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物品在被告处,且该项诉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依法应当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和理由,庐阳区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740元、经济补偿金185元、加班工资352元、经济补偿金88元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5元。同时,被告要为原告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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