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4月10日电 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狗溜达狼狗发飙绊倒六旬汉至其死亡的三方赔偿案件,最终死者家人获得赔偿34万多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11月19日,李某从淮南楚源公司花家湖物业部食堂牵出一条狼狗游玩,后其又将狼狗转交给王某,当王某牵着狼狗走到花家湖物业生活区时,突然狼狗从王某手中挣脱,将站在路边的老人马某绊倒,造成其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狗的所有者为花家湖物业部食堂,应对狼狗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李某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将他人饲养的狼狗牵出去游玩,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对该事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狼狗的临时管理人在牵狗时未尽到责任,致使狼狗从其手中挣脱,以至于造成事故,应承担40%主要责任。鉴于物业食堂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其上级主管淮南楚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三被告共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万多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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