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4月13日电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在试用期以后、原告怀孕期间提出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因此,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到目前为止还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是近日安徽某电子有限公司女员工何艳(化名)的代理律师张会在法庭上的一段代理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今年初,合肥市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位即将临产的孕妇。通过询问得知:何艳是安徽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008年5月15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当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从2008年5月16日至同年7月14日止,期满后公司正式录用。在试用期内何艳得知自己怀孕了。7月18日试用期过后,公司未通知何艳解除合同,何艳继续在公司上班。7月22日,该公司突然告知何艳,因她没有通过考核,公司要与她解除合同。何艳认为公司是因为知道她怀孕了,才将辞退她的。为此,她多次找公司协商,但都没有结果。之后她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拿着裁决书,眼看着预产期即将临近,而劳动关系却迟迟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何艳想到了法律援助。 tujian.org
合肥市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何艳的情况后,立即指派张会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张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研究案情,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该公司返修品发货清单等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法律依据。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张律师的帮助下,何艳向合肥市高心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赔偿生育医疗费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何艳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何艳与被告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艳工资4400元;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何艳生育医疗费用3507.90元;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何艳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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