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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聘用外地雇员法》规范外雇住宿条件 宿舍须具基本设备
2010-04-22

  据报道,为配合4月26日正式生效的《聘用外地雇员法》,澳门特区政府19日正式公布《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规范外雇聘用费亦于同日生效外,亦订定有关外地雇员住宿地点应符合的最低卫生、居住条件,倘雇主未能给予外地雇员住宿场地,则需以现金支付最低金额为500澳门元的住宿津贴。相关批示于26日正式生效。

 

  宿舍须具基本设备

 

  特区政府公报昨公布了第88/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有关外地雇员住宿地点应符合最低卫生居住条件,包括每名外地雇员占住宿地点的实用面积平均不少于3.5平方米,且住宿地点至少须具备下列设备,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一、每名外地雇员一个独立床位;二、在每一配置睡床的间格内设置一台电风扇;三、每八名或以下外地雇员获提供一个具有冷热水淋浴设备的卫浴间及一台洗衣机;四、安放私人物件的衣柜、餐台、座椅、厨柜、电冰箱及煮食炉具,其容量及数量须与雇员人数相配合。

 

  如家务工作雇员于工作地点内住宿,雇主应给予有关雇员合适且能合理地保障其私隐的住宿地点,并应向其提供基本的生活设备,尤其是睡床、衣柜及卫浴设备。如支付现金确保外地雇员的住宿权利,则每名外地雇员每月获给付的金额不得少于500澳门元。

 

  每月付外雇费二百

 

  特区政府公报亦公布了第89/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雇主每月须就每名实际受聘的外地雇员缴付的聘用费为200澳门元,但不影响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的适用。

 

  换言之,豁免聘用外地家佣的雇主缴付聘用费,征收制衣业每名外雇每月100澳门元的聘用费仍适用。上述两项批示与《聘用外地雇员法》同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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