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士司机昨日反映,於今年二月发生交通意外,虽然是对方逆驶导致相撞,但在保险公司劝说避免影响日後投保,以及车辆损毁轻微,又为免连累其他更的士司机无车可揸,答应与对方庭外和解。庭外和解双方需各负一半维修费用,结果据司机所知,对方维修车辆费用约为四千元,的士司机自付额为五千元,有关的自付额已足够缴付,保险公司并不需为意外另作赔偿。
三公司不予续保
司机庭外和解事件解决,但在上月底保险到期,车主续保时便遭原来公司拒保。虽然与保险公司商讨称可调升保费,但仍然无法续保,结果便要先後往三家保险公司,向每家付费一百五十元取齐拒保通知书後求助金管局。最後由另一保险公司出面负责有关续保事宜,但他们发现投保书中,要求车主声明“凡属被保险公司拒绝受保,或拒绝续保之人将不任其驾驶该车辆”。
织梦好,好织梦
质疑做法合理否
由於之前经过三家保险公司拒保,本澳经营的士投保的保险公司又不多,司机担心其资料已被其他保险公司知悉,在保险公司有关条文下,无论过去车主又或新车主都无可能再租车给她,令她被迫失去工作,由於年纪较大,家庭有一定负担,令司机深感旁徨,质疑保险公司的一纸投保书令司机无法再投身该行业的做法是否合理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