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张晓明指出,各地选择政制均因地制宜,
澳门特区不是实行“三权分立”,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政制。此符合
澳门实际情况,多年来取得较好的管治效果,实践证明有利
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然而,如何使行政、立法更顺畅沟通,更好发挥立法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行政会的功能,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日臻完善。
张晓明在《为甚麽说
澳门不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演讲中指出,没有各国、各地普遍适用的统一政治制度、模式和绝对标准,美、英、法等国均不同,美国最接近三权分立。仅从分权层面上把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大类,并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只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相互关系达到相当的制衡程度,形成均势,三者在机构、职能、人员上完全分位,谁也不向谁负责,成员身份互不重叠,才是真正的三权分立。
dedecms.com 不能与国家类比
按基本法的设计、规定,
澳门实行行政主导,行政、立法互相制约、配合,司法独立。其主要特点是行政权力处主导地位,行政长官具较高地位和较广泛权力,在基本属性、具体内涵上与三权分立大相迳庭。
张晓明认为,准确理解基本法需把握好,一、
澳门特区虽有比内地其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大得多的权力,具特殊性,但仍属地方政制,上有国家政治体制,不能简单与一个国家类比,这决定了
澳门不可能实行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制度。
澳门属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直辖中央人民政府,政制由中央以法律规定,与国家政制包括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宪法规定的政权机构存从属关系。
澳门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均来自中央授权,授权多少及各种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关系全由基本法规定,受中央权力制约、监督。
行政会促进沟通
织梦好,好织梦
二、行政长官在特区政权机构设置和运作中处核心地位,是特区及政府的“双首长”,具超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构之上的崇高地位,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三、行政权相对於立法权和司法权处於主动、优势地位。
四、除司法独立外,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配合,且重在相互配合。基本法特别设计了行政会机制,加强行政与立法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此机制一方面加强行政主导,也使行政长官作重要决策和处理重要问题时,及时听到立法机关的意见,使政府的法案和重要决定在立法会获支持和顺利实施。
政制体现三必须
张晓明强调,
澳门不搞三权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时的重要指导思想。起草委员会还就有关规定的应遵循原则形成三点共识:第一,必须符合“一国两制”、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体现
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第二,必须保持
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兼顾各阶层利益;第三,必须从
澳门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当时的政制特点、问题,利於长期稳定和发展。所以
澳门特区政制保留了原体制中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导元素,确保行政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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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
澳门特区法院有权解释基本法,即拥司法审查权,是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张晓明解释,美国出现此一制度,是司法权在实际运行中,与立法、行政权博弈并扩张的结果,但美国宪法并无明文规定,所以说
澳门特区是三权分立体制并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