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如果发现违法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并有逃匿、销毁证据等情况的,可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近日,《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两部文件公布,行政案件移送司法程序更加规范。
目前,在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应当移送未移送、移送与接收衔接不畅、移送后案件久拖不决等现象,影响了案件的查办。
据反映,近年盗用和捏造在京科研院所和专家名义,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虚假宣传,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大肆制售假药的案件频发。2009年,此类违法行为举报达2500余件,但此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仍较困难。一方面由于涉药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另一方面因为司法机关不能及时或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导致了取证难。此外,对不法分子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弱,处罚金额仅为其制售假药获利的很小一部分。
此类现象还存在于征地拆迁、土地规划、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针对于此,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制定两个文件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接受案件”为核心,涵盖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局、国税局、卫生局、药监局、质监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22个成员单位。目的就在于明确移送、接受、监督的程序,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移送案件过程中,相互推诿,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现象发生。
文件明确指出,提出移送报告后,行政执法机关要在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后,应在24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移送案件10日至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定的案件,可将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对有证据表明嫌疑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将启动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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